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疑难复杂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纠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和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