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