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负有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