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负有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