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向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倾倒餐厨废弃物、排放污水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