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北流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或者在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北流河源头及干流沿岸二百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速生桉等用材林的,由市、县(市)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