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北流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北流河流域是指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