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北流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北流河流域是指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