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将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作为志愿者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评优、评先的参考因素。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