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的指导,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对志愿者开展培训,培养志愿服务人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