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