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文明友善、平等和谐、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等方面的关系,履行物业附随的配合义务。
物业相邻一方确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维修、更新和改造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物业相邻一方因物业使用中漏水、噪声、妨碍通行等,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产生纠纷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