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有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