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业主大会有关决定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确认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

(八)组织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九)负责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