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方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