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资源保护、文化传承、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