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对在革命老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申报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和给予优待。对革命老区依法依规引进的人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和安家费等相关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