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鼓励高水平医院与革命老区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共建医疗联合体,完善革命老区县(市、区)、乡(镇)、村(居)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支持革命老区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