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城乡教育的投入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完善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捐资办学。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