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数字经济和优势特色产业,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壮大实体经济,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