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饮用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农田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