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饮用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农田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