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水、电、燃气基础设施,结合城市更新,组织供水、电、燃气企业(以下统称供应企业)提升水、电、燃气供应现代化水平,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包括水、电、燃气费用相关条款的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引导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与供应企业依法直接订立供用水、电、燃气合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