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在会议期间提出。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