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