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防疫工作,建立健全畜禽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防疫工作规划,加强畜禽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防疫工作队伍。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畜禽防疫工作,组织畜禽防疫技术培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畜禽防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畜禽防疫管理人员,组织做好本辖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