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兴办畜禽产品加工的企业,开办畜禽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和税费征收方面执行国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