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畜牧业发展财政保障机制,采取设立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财政补贴等方式,扶持畜牧业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应当向畜牧业倾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资金,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信贷、保险等支持。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