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需要,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