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需要,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