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组织公众参与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急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