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由财政资金投入的下列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急救中心及其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二)公立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三)院前急救车辆及车载设备、器械的配置、维护和更新;

(四)常规急救药品和创伤急救、传染病防控、中毒等急救物资的储备;

(五)院前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

(六)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七)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要向社会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