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