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