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山区域绿化规划。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相关工作。
自治州、合作市绿化委员会根据面山区域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合作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各单位应当配合开展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