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国家湿地公园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破坏,以及国家湿地公园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