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