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举办活动的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将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