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应当与主体项目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审批。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