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城市道路及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所属范围内,利用交通护栏、路灯杆等公共设施,结合城市风貌适度设置的公益广告;

(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

(三)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