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