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有关资料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