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