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