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