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