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