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