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