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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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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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