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