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