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有权要求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屏蔽其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社会信用信息,也有权要求屏蔽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主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