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市场信用信息提供或者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市场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社会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