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场信用信息提供或者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